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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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解析:公允价值:所谓的公允价值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双方公平交易所达成的价格,几乎所有并购重组活动都会涉及资产公允价值问题,如果说甲乙双方有关联关系,通常可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确定。对甲企业来说要以“公允价值”减去资产净值来确认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解析:甲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是指:法定弥补年限以上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另外国税发[1998]97号规定:.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这一点非常重要,是指分别符合独立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也就是说:如果被合并企业已不具备纳税条件时,亏损弥补按本条第(五)项第3款进行处理。]
(三)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解析:乙企业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价或公允价确认成本,甲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对股东个人来说取得并持有股权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时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解析:如果说甲、乙企业的股东原持有的股权是1元/股,合并企业按1、20元/股收回,原股东是企业的,对益价2角/股作为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原股东是个人的,作为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并企业支付的益价款可视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