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律师

栏目导航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0755-2838 8866

0755-2838 8822

0755-2838 8833


邮箱:sls@shanglaw.net


官网:www.shanglaw.net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正中时代广场B座20楼2005

谢林娟律师代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律师动态 >> 律师案例

谢林娟律师代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6-10-09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某公司与被告风顺上海公司、风顺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风顺上海公司自 2013年起开始为原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其报价为包含17%增值税的含税价格,原告付款方式为承运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时支付60%,安全运抵收货人处一周内支付剩余40%。截止2015年4月7日,原告共向被告风顺上海公司支付款项XXXXXX元,其中被告风顺上海公司就XXXXXX元开具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剩余XXXXXX元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因被告风顺上海公司的报价系包含17%增值税的价格,但其实际并未向原告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故应当返还多收取的合同款项。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多收取的运费XXXXXX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林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运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安徽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XXXXXX元,由原告负担。


深圳律师


  【律师释法】

  原告委托被告风顺上海公司代为办理出口货物的运输事宜,双方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虽然被告风顺上海公司向原告出具过一份报价单载明“收款后开付17%增值税发票”,但是该报价单只是针对起运港为上海、 目的港为永安港、货物重量为500吨左右的运费报价,不能对双方整个货运代理合同期间产生约束力,并且税收具有强制性由国家统一征收,税率由国家确定,货运代理行业并不存在17%的税率,被告风顺上海公司开具的发票符合国家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被告风顺上海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就税率问题提出异议,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税额的承担问题有过约定,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标签:深圳律师

erq.png

在线客服
分享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