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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林娟代理被告风顺上海公司、风顺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安徽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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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林娟代理被告风顺上海公司、风顺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安徽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6-10-09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某公司与被告风顺上海公司、风顺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自2013年起风顺上海公司为安徽某公司提供货运代理服务,风顺上海公司向原告提供了一份盖章的报价单,双方经洽谈签订了一份《代理运输合同》,约定运输费用以双方盖章确认的风顺上海公司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风顺上海公司需变更价格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安徽某公司,经安徽某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照签订合同时风顺上海公司提供的报价单计算运费,其中, 目的港拖车费按照美元19元/吨计算。但2014年7月19日、 7月20日两份提单中的货物,风顺上海公司擅自改变了运费的计算方式,目的港拖车费按照美元480元/车收取,又另行多收取了目的港装车费和目的港短驳费,合计多收取了运费人民币XXXXXXX元(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照6.14计算)。安徽某公司多次要求风顺上海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运费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风顺上海公司、风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林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安徽某公司现认为风顺上海公司多收取了其运费并要求退还,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原告安徽某公司要求被告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运费XXXXXXXX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受理费XXXXXX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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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释法】

  安徽某公司委托风顺上海公司代为办理出口货物的运输事宜,双方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风顺上海公司将货物完好地运抵目的港,货运代理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安徽某公司作为委托人,应依约支付运费。双方争议在于本案所涉两份提单中的目的港拖车费、装车费、短驳费的计算方式。虽然风顺上海公司与安徽某公司签订的《代理运输合同》约定运输费用以双方盖章确认的风顺上海公司报价单为准及运费价格变更的程序性要求,并且风顺上海公司曾向安徽某公司出具过一份报价单载明“目的港拖车费 19/T”等内容,但是前述合同仅针对2014年4月18日至6月31日期间运输的货物,前述报价单只是针对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永安港、货物重量为500吨左右的运费报价,不能对双方整个货运代理关系期间产生约束力。


  本案所涉两份提单运输时间均超出了《代理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限,货物重量合计704.6吨,亦与前述报价单中的货物重量不符,故《代理运输合同》及前述报价单不足以证明风顺上海公司向安徽某公司多收取了运费。风顺上海公司提供有“XXX”签字的《付款担保函》及《签收单》,安徽某公司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付款担保函》中的费用合计金额、提单号与《签收单》中对应的两张发票合计金额及备注内容一致,并且与安徽某公司提供的2015年3月24日申请人XXX的请款单内容相吻合,此后,安徽某公司据此向风顺上海公司支付了本案所涉提单中的运费,表明安徽某公司知晓并且认可运费的计算方式,双方之间关于本案所涉提单中的货运代理合同义务及支付运费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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