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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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3年3月入职深圳市XX制品公司,担任品检部主管一职。因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深圳市XX制品公司于2016年3月7日作出岗位调动通知书。刘某收到该通知书后,就立即向深圳市XX制品有限公司请假,又于2016年4月以深圳市XX制品公司擅自调岗违反合同约定、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深圳市XX制品公司提出辞职。
于2015年5月3日刘某向坪山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深圳市XX制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900元。深圳市XX制品公司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关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后,在法定期间内就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向坪山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反申请,请求刘某赔偿深圳市XX制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案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就深圳市XX制品公司申请的反申请请求未进行审理。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裁决书时,针对深圳市XX制品公司提出的反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深圳市XX制品公司不服坪山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反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以及仲裁裁决,于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撤销坪山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深圳市xx制品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到庭参与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深圳市XX制品公司于2016年5月9日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刘某的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其于2016年5月18日答辩期内向仲裁委提出反请求,复合体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但仲裁委于2016年6月13日才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另外,深圳市XX制品公司提出反申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应当受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撤销。
因此,本院认为深圳市XX制品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6】455号仲裁裁决书。
【律师释法】
用人单位有权扣减因员工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该扣减的工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