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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必飞律师代理工伤纠纷一案,上诉取得法院重新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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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必飞律师代理工伤纠纷一案,上诉取得法院重新作出判决

发布日期:2016-08-24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31日,深圳市xx纸品有限公司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称陈某系其公司的保安,该员工在2014年3月27日在保安室上班时身体不适,后请假前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要求进行工伤认定。深圳市xx纸品公司向市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等等相关证据材料。市社保局受理上述申请后,依职权对深圳市xx纸品公司员工叶某、元某分别进行调查并制作了笔录,其中叶某陈述事发当天陈某与其交接工作时称拉肚子、不清楚陈某的平时身休情况,元某陈述事发当天8时陈某向其请病假说肚子不舒服,当时未发现陈某有异常表现。此外市社保局对于陈某的医疗就诊情况进行了查询,取得了陈某的门诊查询、住院查询材料,市保局经核实,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了深人社认字(龙华)[2014]第820822003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深圳市xx纸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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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深圳市xx纸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市xx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893号行政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xx纸品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刘必飞到庭参与诉讼。


  上诉人深圳市xx 纸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消被诉工伤认定行为,由市社保局重新处理;3、由市社保局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亡职工陈某突发疾病时间起算点的认定问题。深圳市xx纸品公司主张工亡职工陈某突发疾病时间起算点应为2014年3月27日,该主张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市社保局主张起算点应为陈某死亡两天以前,因为陈某此前多次去医院看病。法院认为,陈某此前多次去医院看病属实,但市社保局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此前多次与本次突发疾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市社保局认定陈某不是在2014年3月27日早上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市社保局认定陈某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予以撤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亦予以撤销。深圳市xx纸品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893号行政判决。

  二、 撤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深人社认字(龙华)[2014]第820822003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三、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深圳市xx纸品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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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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