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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约定是不是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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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约定是不是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6-08-18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夫妻离婚后,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承诺)的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出现时,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是否应予支持?深圳律师刘必飞为大家解答离婚前的约定是不是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假如一方当事人书面承诺若未在两年期限内将双方子女的户口落户到北京,自愿交出子女的抚养权,但两年的期限内没有将孩子的户口落到北京,按照民法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已经发生,应予变更,因为协议(承诺)是双方 自愿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双方均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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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 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从上述法律和规定中不难看出,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大的原则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此原则体现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要从谁抚养子女对孩子身心成长更为有利的前提 出发予以考虑。如果双方约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设定的前提是儿子的户口两年内能否落户北京,如此看来,该设定与现行法律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设定的原则相违背,且二者不能相提并论。实际上,子女的户口虽未落户北京,但自离婚后子女均在北京随一方当事人一起生活,且均已在北京的小学就读,儿子的户口是否落户北京,与两个孩子目前的身心健康成长并无影响,故刘双方当事人有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前提与法相悖。即使双方有约定,也要从法律规定的原则出发,审查此约定是否合乎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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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就10周岁以上的子女变更抚养关系时,应征询本人意见。法律如此规定,保障了有表达权的未 成年子女的参与权。因为是否变更抚养关系,与其有很大的关系, 如变更抚养关系,可能对其今后的生活环境、学习等发生重大变化,10周岁以上的未 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其可以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意见。


  最后,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一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有明显的优势,且女儿愿意随其共同生活为由,而另一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很差,自己生活都很困难,若变更两个孩子由其抚养后果可想而知。


  所以,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事由已经发生,但双方约定的前提与现行法律相违背,故即使发生,法院也不能支持。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深圳律师,我们会第一时间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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