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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徐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谢素光律师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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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徐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谢素光律师到庭参与诉讼

发布日期:2016-07-29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一)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2011年9月6日携带一把小刀来到龙岗区某街道处,将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豪迈摩托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徐某将摩托车推至某中心小学旁边的一栋房子旁隐匿起来。次日,被告人徐某将偷来的摩托车推去卖,但未能卖出。紧接着,被告人驾驶摩托车行至坪山某路段时,因汽油耗尽,摩托车无法驱动。随后,被告人徐某拨打报警电话谎称其发现有人盗窃摩托车。民警到达现场对被告人徐某询问时,被告人徐某主动承认该部摩托车是盗窃而来。被盗摩托车已被民警当场缴获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75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1)4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被告人徐某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出具深龙检量建(2011)251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谢素光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2、被告人系涉案金额不大,并且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3、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自首,并且是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在摩托车耗尽燃料抛锚后报案,虽然开始没说实话,但在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盗窃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人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未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予以没收处理。


法院判决书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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