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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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来说,试用期是大家都要经历的一段时间。试用期不仅仅是企业考量一个员工能否胜任这份工作的一个阶段,也能使得员工对企业各方面条件有一个综合的评判。但是某些原因(如工伤)不得不导致约定的试用期时间延长,那么公司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来延迟试用期时间吗?
《劳动合同法》中有过此类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尚律律师观点: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为限。
试用期过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试用期期限不是绝对不能延长,而是不能单方延长,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通知或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单方决定延长的应当无效。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才合法。
有时用人单位提出延长试用期,员工也未提出异议,而是按试用期继续履行合同,这也就被视为员工默认了延长其试用期。即使员工默认延长,也以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