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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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规避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1)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是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合同法》程序上的要求。
2、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1)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3)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1)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2)依据《公司法》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为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