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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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遇到交通事故后,都是由交警来认定事故责任,并且依据此责任来达成赔偿协议。那么在赔偿协议不符合我们的利益时,还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进行赔偿吗?
一、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深圳律师刘必飞认为:在许多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为各种情况而与侵害方签订“今后永不追究”的协议,这种协议与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的霸王条款其实是一个性质的,在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差距很大时,如果该项约定成立,那么对受害人来讲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受害人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