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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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辩护,属于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大的类别,但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所以公安机关设置禁毒大队、禁毒总队等机构来专门侦查毒品案件。没有对毒品案件进行过专门研究的律师是无法胜任毒品辩护的。所以,该如何挑选一个能力强的辩护律师呢?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谢素光律师表示在空闲的时候会经常回复网友的法律咨询,也是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回报社会的一种方式。
前几天有网友在网上提问:在抓获贩卖毒品的嫌疑人后在他身上或家里缴获的毒品怎么认定?
其中有律师就回答说:这个比较复杂,是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要依据具体情况而认定。建议面谈(点评:回答的确高明,打太极,自己是晕的,也把别人给搞晕了);还有律师回答:比较复杂,一般以纯度认定(点评:答非所问,连回答也是错误的);还有的律师回答:应该是非法持有。。。。(点评:也算蒙对了一半!)
谢素光律师认为:上述三名律师显然都没有办过贩卖毒品案,不知道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的内容,更没有对相关问题展开过研究。
正确的回答是: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和司法实践,抓获贩卖毒品的嫌疑人在他身上或家中缴获的毒品数量计入贩卖毒品总的数量中,但辩护律师可以将后面缴获的数量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来进行辩护(理论界对大连会议关于“以贩养吸”规定微词颇多,认为违反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是一种有罪推定)。
作为一名律师,说话做事应该严谨。只有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非法运输毒品罪,可有些律师却杜撰出一个罪名来,作为委托人,你会委托这样的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