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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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业主,在物业合同中,如果存在一些“霸王条款”,那么您可一定要谨慎了,不能轻易签下这些霸王条款。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并明确列举出了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的十五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深圳尚律律师事务所——龙岗律师刘必飞解释说,“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霸王条款,签了也无效。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事先拟定的前述条款,即属于“霸王条款”,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行政责任。
为了让广大业主更透彻的了解这些霸王条款,明白霸王条款“霸”在哪?又因为哪些法律而无效。从本期开始,我们就将对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举的这15项“霸王条款”,进行分类解读。今天龙岗刘必飞律师对第一类免除法定义务的条款进行解读。
霸王条款: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龙岗律师刘必飞解读】开发商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水、电、热、气是业主与这些公用事业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不能以一个合同代替另一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