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律师

栏目导航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0755-2838 8866

0755-2838 8822

0755-2838 8833


邮箱:sls@shanglaw.net


官网:www.shanglaw.net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正中时代广场B座20楼2005

公司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律师动态 >> 股东权益纠纷

公司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发布日期:2016-01-03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公司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权或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

  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十二类: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具体来说,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原则有股权平等原则和多数决原则。一般实行一股一权,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方式做出另外规定。多数决原则是指形成一项决议需要多数股份出席并经出席股份多数通过。

  有时法律会对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这些情形主要有:①《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②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股东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就可依法定的议事规则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按照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而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

  (4)知情权。《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建议和质询权: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7)新股认购优先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公司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101条第3项规定,在股份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0)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13)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

(来源于互联网)

 


相关标签:深圳律师

erq.png

在线客服
分享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