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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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再婚夫妻感情破裂
2000年的原告前夫病故,为维持生计,在杨万街上做百货生意。2001年被告高某到杨万下乡时与原告相识、相恋,同年3月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03年双方在竜林街建盖了一幢三层半砖混结构楼房,原告带着三个小孩(原告与前夫的小孩和被告与前妻的两个小孩)在新建的房屋内共同生活,但好日子没过多久,被告渐渐厌恶原告,对原告不闻不问,被告的脾气开始变得暴躁,心胸狭隘,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砸坏经营百货店里的货物。2011年8月8日原告曾向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9月24日双方到麻栗坡县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经常对原告殴打、辱骂,现在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先请求离婚并分割2003年在竜林街建盖了一幢三层半砖混结构的楼房。
法院判决:位于杨万乡竜林街100号房屋和宅基地以及该房屋后部的地基归被告高某管理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对于座落于杨万乡竜林街100号房屋及宅基地,虽然都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至今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即权属处于待定状态,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宜判决权属归属,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解除后,该财产不进行分割将会导致两种情形:一是双方争抢行使房屋的管理权、使用权、受益权,二是双方怠于行使权利,该房屋处于闲置、无人照管的状况,这样给双方的权益都会带来损害。因此,应当一并进行分割,从目前情况看,被告及其女儿常期在此房内居住,有利于房屋的管理、使用,该房屋宜判归被告使用,鉴于房屋权属性质,被告不再对原告进行差额补偿。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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