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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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2003年5月1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10日,张某提起与周某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为:“一、张某与周某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而在 2013年5月28日,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某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周某某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裁判】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原告周某某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原告周某某在离婚后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该支持,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尚律婚姻家事团队分析】
尚律婚姻家事团队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本案被告符合该法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构成要件,且原告属于无过错方,满足上述法条之规定,所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束语】
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另一方起诉离婚时,可以依法请求相关损害赔偿金(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